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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买房小心宅基地 国务院明文禁止购买

http://esf.dg.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4 月8 日 闫晓光 信息时报

城市人,买房小心宅基地 国务院明文禁止购买

“天河棠下宅基地房,88.96平方米,售价22万!”便宜吗?当然便宜!然而,农村宅基地房——也就是小产权房——是国务院明文禁止城镇居民购买的。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一宗典型的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买卖合同最终被判无效。此案给购房者提了个醒:买房,小心遇到“宅基地”。

冯某是沙河镇某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日久年深,冯某的房子成了二级危房。1985年5月,冯某与附近尚无房屋居住的广州弹簧厂职工黄某、何某签订了《私房合资建房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并经过公证,约定:冯某出地,黄某、何某出资,改建上述宅基地房屋。新房建成后,冯某分得一、二层,黄某何某各得三、四层楼房,并约定:由冯某作为报建人,领取产权证后,再重新分割房屋产权。新楼于1988年落成,由各方使用至今。

2007年10月,冯某突然以“协议违反‘宅基地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黄某在法庭上称:冯某此举,是因为房价上涨,见有利可图,才在20多年后提请判决合同无效——这样一来,房屋就归冯某一个人所有了。

黄某认为这个协议是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本案的行为发生在1985年5月,判断该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当时的法律,而冯某并没有提供当时的法律依据。另外,双方的签约行为进行了公证确认,若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是有效的。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和有效,应以行为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适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法由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并施行,1987年1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生效而废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居民仅能在核准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建房用地,不得违法转让。

本案中,涉案土地是有关部门批给冯某作为宅基地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冯某与黄某、何某签订的《私房合资建房协议书》,虽名为合资建房,实为变相房屋转让。因此,冯某等人签订的《私房合资建房协议书》的内容,因违规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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