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dg.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4 月1 日 木易成林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房价跌跌不休,相当一部分在2007年东莞楼市非理性时期踊跃入市的消费者都不幸成为负翁,面对房价下跌,面对物业缩水,这些业主曾经幻想开发商从维护企业形象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有所表示以减轻损失,他们也曾经为这种幻想而有所行动,比如聚集在售楼部给开发商施压。
但是,由于他们的要求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义上也得不到支持,而且,开发商也不会轻易开补偿这个口子,因为开发商都知道,一旦答应补偿,楼市秩序将大乱。因此,虽然东莞不少业主强烈要求开发商补偿,但是能够如愿的凤毛麟角。
其实,业主也明白,要求开发商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将来和开发商公堂对薄,业主也难以获胜。
条条道路通罗马。
据木易了解,东莞的买贵房业主们似乎找到了另外一条要求开发商赔偿甚至退房的方法。那就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找出开发商违约的事实依据,然后要求开发商补偿或者退房,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而且截至到目前,东莞已经有开发商不幸中招,比如莞太路某小户型楼盘因迟交楼而面临业主退房风险考验。根据东莞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的规范程度,木易相信还会有不少开发商难逃补偿或者退房的厄运。
那么,业主会在哪些方面找开发商的茬呢?开发商在哪些方面需要提升以免陷入万劫不复之地呢?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另有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木易还记得,城区某小区面积误差超过3%被业主在论坛上曝光进而引起媒体跟进报道的事情。说明这种情况在东莞楼市还是存在的,而且随着房价跌跌不休,买贵房业主在无法获得开发商补偿的情况下,可能会更加关注面积误差,一旦发现面积误差超过3%,必定不会轻易放过,而且如果诉诸法律,业主获胜可能性也极大。
延迟交楼超过三个月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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