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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宅维修资金须2/3以上业主同意

2009年 10月 26日 黄观平 东莞日报

市房管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该资金的近20项使用用途和不得使用范围等。通知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2/3以上的业主同意。目前,正在征求各镇街房管所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意见,相关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11月10日前反馈到市房管局房产科。

■用途

用于住宅公共设施维修

随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逐渐扩大,其具体使用细则正在提上了议程。

据了解,从今年6月10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开始陆续收缴了,不缴存的购房者不得办理房产证。目前,缴存工作已经开展了3个多月,这一大笔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用、用在什么地方?市房管局此次出台的《通知》对其作了详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可以挪作其他用途。

若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要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条件

经2/3以上业主点头才能动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否动用,则需要业主们点头才算数。为保证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在申请使用上,《通知》有严格的规定。首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告知业主,在小区公示(一般5至7天)。要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动工前,物业服务企业还需将公示结果以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交由当地房管所,房管所要对相关方案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的发出《准予使用维修资金通知书》后,才可以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后,房管部门将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维修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等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在此过程中,一旦决算费用超过预算金额,需要重新征得相关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占相关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如果相关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维修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相关业主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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