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试行)》出台,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毫无疑问,在我国住房制度正在经历深化变革的背景下,无论从公积金制度功能充分发挥的层面,还是从鼓励和扶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角度,这都是一项值得褒扬的政策。实际上,自2008年以来,北京、福建泉州、江苏泰州等地皆有类似政策出台。
对上海而言,意义似乎更为深远。自上世纪以来,在住房制度创新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公积金、廉租房、外销房、配套房等制度皆如此。1991年,上海尝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今年8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09.63亿元,累计向132.56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829.81亿元。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职工购房、还贷等方面已发挥了重大作用。
而在国家层面,直到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才首次提出强调“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继而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由福利化分房,转变为货币化分房,公积金的实质就是国家给予居民的房补。
所以公积金由交缴者所有,所有者自然具有合理的支配权。除了可以申请贷款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这一条一直未能落实。
现在依规赋权于民,完全是正当合理的。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借鉴于新加坡,但实施效果却相差甚远。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1968年,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1975年后政府对中等收入家庭放开了限制;在公积金支持下,新加坡80%以上的居民购买了组屋居住。新加坡也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宅问题的典范。